时间条拉到了第十周,枫叶学子们又迎来了,考 试 周!堆积如山的未完成习题,天空般宽阔的考试范围。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学生手册》关于考试作弊的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二)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
(二)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三)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
(五)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
(六)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
(七)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或过激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考试中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
(二)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等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五)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
(六)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七)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
(八)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
(九)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的。
(十)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一)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十二)请人替做实验、实训或代替他人做实验、实训的。
(十三)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严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使用手机或其他工具等方式进行团伙作弊,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互换试卷、互写对方姓名,请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或使用其它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
第二十条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上述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考试组织部门及教务处,如实填写考场违规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二)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三)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四)违纪、作弊事实一经认定,由教务处向学工处提交考试违纪作弊通报,由学生处形成处分决定并及时公布,同时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五)在国家级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成绩不合格需要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九条 :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取消考试资格者;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重修。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诚信考试是对自己的一种承诺也是是一种负责。最后祝愿大家考试顺利!快乐的回家过年!